“非遗”传播,法律这根弦不能松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进一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第十四条明确提出,要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等。紧接着,包括《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七夕晚会》、河南卫视《七夕奇妙游》等在内的几档优秀节目对七夕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实际行动,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示范。
然而,在河南卫视《七夕奇妙游》节目播出当晚,就有插画师爆料,河南卫视在双方未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节目《为自己鼓掌》中盗用自己的原创作品,此事引发网络关注后,《七夕奇妙游》节目组连夜回应,称相关工作人员对插画师的报价传达有误,制片没有及时接到未获授权的反馈,对给作者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随后,双方也达成和解。在这一过程中,网友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类,一类表示“都是内容创作者,本应更加尊重原创与版权”,另一类却指责插画师“坐地起价”“挟尸要价”,认为“自己家乡的,应该无私奉献无偿授权,我如果是插画师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次就算了”。随着插画师公布与河南卫视前来洽谈人员的聊天记录,大家也了解到,插画师并无“坐地起价”的情况。
这本是一件事实比较明确的侵权事件,但仔细回顾事件过程,不难发现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一是一些网友法律意识淡薄,在“吃瓜”看热闹、发表言论时缺乏法律意识;二是对于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各个环节的合法性都应值得重视,否则既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又让节目积攒起来的好评受到负面影响。此外,更让笔者关注的是,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中来,努力用各种方式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参与其中的人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等传统手段已经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了,正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的那样,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其中,包括各类平台的传播、“非遗”进校园、“非遗”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对外交流等各类形式。
以大众接受度比较好的电视节目为例,如果以电视节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载体,就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随着电视节目运用手段与传播推广手法愈发多元、复杂,各岗位、各专业的区分也愈发精细,涉及的人员也十分庞杂,对统筹工作也提出更大的挑战,有关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至关重要,但凡一个环节在法律方面有瑕疵,都会影响节目的整体形象。一台成功的节目,包含的元素也十分多样,音乐、绘画、舞蹈、服装、舞台灯光等都可能涉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由此可见,相关单位或机构应重视并加强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此外,针对前文所列举的对插画师的指责言论,笔者认为,从感情层面来看,有的言论确实可以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大众更加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创新利用,作为家乡人对家乡节目有强烈的支持感情,但“无偿使用”“不追究”也都应该建立在法律允许、著作权人本人同意的基础之上。总之平台也好,个人也好,在“非遗”保护中发挥能动性、倡导积极性的同时,法律这根弦不能松。